发布日期:2025-09-22 浏览量:1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需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从事批发及批零兼售或零售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店)。
(二)医疗器械注册人或生产企业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3.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4.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5.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2015]239号)的要求。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店)因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须重新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兼任企业负责人的需要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做要求。 2、质量管理人员:企业需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 3、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当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4、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信息管理系统。 1、企业资质:申请单位应当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含“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 2、经营场地: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场所应符合医疗器械储存、展示的要求。 3、贮存条件:企业需有符合医疗器械贮存条件的仓库,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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